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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江大學榮譽學程實施要點(English)

101.05.09 100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通過
101.06.04 處秘法字第1010000024號函公布
101.11.07 101學年度第1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12.07 處秘法字第1010000104號函公布
102.05.15 101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6.13 處秘法字第1020000027號函公布
102.10.25 102學年度第1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11.27 處秘法字第1020000076號函公布
103.10.29 103學年度第1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11.27 處秘法字第1030000072號函公布
104.05.20 103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06.17 處秘法字第1040000038號函
105.10.26 105學年度第1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05.05 105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07.03 處秘法字第1060000039號函公布
107.10.24 107學年度第1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11.16 處秘法字第1070000055號函公布
109.05.29 108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07.16 處秘法字第1090000024號函公布
110.05.21 109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07.19 處秘法字第1100000021號函公布
110.10.27 110學年度第1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12.13 處秘法字第1100000047號函公布
111.05.20 110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06.15 處祕法字1110000012號函公布
111.09.16 第18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1.10.07 校秘字第1110009001號函公布
112.10.25 112學年度第1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11.24 處秘字第1120000048號函公布
  • 一、目的
  • 開設「淡江大學榮譽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結合專業、通識教育、課外活動「三環」課程,培育本校大學日間學制學士班優秀學生,使成為具專業創新與獨立研究能力的學術人才、具全球視野、反省現狀和關懷社會人群能力的知性人才及具創意思考與領導統御能力的領袖人才,以增強學生畢業競爭力。
  • 二、申請對象及規定
  • (一)申請入學新生甄選總成績位於該系(組)前百分之十以內者。
  • (二)分發入學新生入學成績加權總分位於該系(組)前百分之十以內者。
  • (三)大一下學期至大三下學期(建築系大四下學期)學生前學期修課學分數達十二學分以上、學業平均成績位於該班前百分之十以內者。
  • (四)符合規定者,得於每學期開學前提出申請,經教務處審核通過後,取得修讀本學程之資格。
  • (五)修讀本學程之學生,每學期學業平均成績應達該系(組)該年級該班前百分之十五以內,未達標準者,由教務處註銷其修讀資格,惟因出國修習學分及休學等情況,得保留榮譽學程之資格;達到標準但無意願繼續修讀本學程之學生,得以書面方式申請放棄修讀資格,日後符合規定者,始得再次申請修讀本學程。
  • 三、課程設計及師資安排
  • (一)各學院、學系
    1. 每學院成立「榮譽學程」進階專業課程推動小組,由院長擔任召集人,開設以培養學生具專業創新與獨立研究能力的進階專業課程,供本學程學生修讀。
    2. 進階專業課程應盡量開設研討式或探究式課程。
    3. 學系須安排一對一的學術指導教師,每位指導教師至多指導五名,提供學生學術諮詢,導引其學術興趣及適合的專業研究領域,以協助發揮本學程學生在學習研究活動中的主動性與創新性。
    4. 學系應提供本學程學生課業、生活、升學及就業等各方面之輔導。
  • (二)通識與核心課程中心
    成立「榮譽學程」通識教育課程推動小組,由通識教育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開設以培養學生具全球視野、反省現狀和關懷社會人群能力的通識教育課程,供本學程學生修讀。
  • (三)課外活動輔導組
    成立「榮譽學程」課外活動課程推動小組,由學務長擔任召集人,開設能培養具創意與溝通、具領導與服務能力的課外活動課程,得以講座方式進行,供本學程學生修讀。
  • 前項各類課程,為避免與其他課程衝堂,得安排在夜間或假日上課。
  • 四、修讀本學程學生應修課程
  • (一)自二年級開始共須修習四科進階專業課程,每學期至多修習一科,須修足至少八學分。
  • (二)自一年級開始共須修習三科通識教育課程,每科二學分,每學期至多修習一科。
  • (三)自一年級開始共須修習二科課外活動課程,每科一學分,或全英語授課一科二學分,每學期至多修習一科。
  • 五、選課規定
  • (一)選課資格:本學程之課程,限經教務處審核通過之學生選修。
  • (二)超修學分:學生修習本學程課程之學分數,均計入該學期選課學分數內,但不受本校「學生選課規則」第七條「超修學分之規定」、第八條「互選學分之規定」之選課限制。
  • (三)修業限制:學生不得因修習本學程而延長修業年限。
  • 六、成績考評、學分認定及抵免規定
  • (一)成績計算:本學程各科成績列入學期學業成績平均。
  • (二)成績考評:進階專業課程、通識教育課程及課外活動課程之成績考評均採百分記分法以分數呈現。
  • (三)學分認定:凡修習本學程之學生,其於本學程內已修習且成績及格之科目,均可計入畢業學分,惟全英語學士班及國際企業學系國際商學全英語組,限全英語授課科目,方可計入畢業學分。進階專業課程可申請承認為就讀學系之系選修學分;通識教育課程可申請承認為該學門之必修學分。學生須於四年級下學期(建築系五年級下學期)畢業考試週前,向教務處提出學分認定申請。
  • (四)學分採認:凡執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大專學生研究計畫」且完成者,得於四年級下學期(建築系五年級下學期)三月三十一日前,申請採認進階專業課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研究計畫」二學分,至多申請一次,評分方式為「通過」或「不通過」。修畢本學程之學生,如錄取本校碩士班,在學期間修習碩士班課程及進階專業課程且不列入畢業學分者,至多可抵免二十學分。
  • 七、結業
  • 修讀本學程之學生須於主修學系修業年限內(不含延長修業年限),符合主修學系畢業資格並修畢本學程應修課程及學分,始符合結業資格。結業者可取得本學程之學程證書,另將於學位證書註記「榮譽學生」、於成績單上註記「榮譽學程」字樣。
  • 八、獎勵
  • (一)修讀本學程之應屆畢業生或持有本學程證書者,於參加本校碩士班甄試時,可檢附相關證明以為有利審查之資料,酌予加分。
  • (二)持有本學程證書之學生,如錄取本校碩士班,第一學年每一學期發給三萬元獎學金。
  • (三)修讀本學程之學生參加校內實習課程,得依本要點申請獎學金,至多以六千元為上限;申請期間依公告時程為準。
  • 九、本要點所列之各項獎勵金額,得視當學年度核定之預算調整之。
  • 十、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後,自公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